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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与被告上海雅**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上海雅*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雅*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又玲诉称,原告自2000年起在被告处从事财务统计工作。2011年12月退休后仍被被告雇佣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每月工资报酬为3,500元(人民币,下同),后调整为每月4,000元。返聘期间,被告由于经营问题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经核对,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9,0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向上海市浦*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拖欠的工资款共计29,000元。

被告*公司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2月自被告处退休,于2012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从事财务相关工作,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后双方于2012年12月27日续签劳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约定每月15日为发薪日,劳务报酬均为每月3,500元。2013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上海雅*限公司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确认原告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未付工资总额为29,000元。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2月19日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退休返聘协议、劳务合同、退休证、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应依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自办理退休手续后与被告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出具的“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可以证明尚欠原告丁*的工资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雅*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又玲工资29,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丁*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被告上海雅*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雅*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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