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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院监理事务所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术开发区规划设计院监理事务所为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术开发区规划设计院监理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被现工作单位聘用,任大连*花园项目总监代表。2013年5月6日原工作单位将原告的国家监理证书和解聘书给了原告,原告开始办理调转工作的手续。被告单位先后要求原告的原单位解锁、寄来三张自制表格不合格、调转手续没有单位条码。由于现工作单位过错致使原告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遭受经济损失33000元,多次向单位申请补偿,没有结果。

2012年7月中旬原告到大连找工作时,刘所长讲工资每月给8000元。2013年4月下旬,刘所长到工地检查工作时,再次认可每月工资8000元这个价格。2014年4月,原告关系转过来以后,刘所长否认每月工资8000元,不与原告签订合同。

另外,到现在为止,单位欠我5个月的工资,从2014年4月份到2015年1月份的工资3.9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到2014年3月,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300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份工资39000元;要求被告向我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第二、具体理由,原告在事实与理由当中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赔偿的事项,原告主张的请求事项及其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说把他的国家监理证书迁入我单位,我单位同意接收,如果原告认为我单位同意接收就是必须接收,而且必须在原告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收手续,否则就向我单位提出赔偿,那么请拿出法律依据。第二是工资的事,原告是2012年8月2日进入我单位工作,以普通工程师的身份在普兰店万祥海顿花园工地从事监理工作,当时每月工资4500元,吃住在工地,一直到2014年6月12日,原告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正式转入我单位,工资标准每月7000元,含验证费1000元,吃住按照原来的执行,住宿费每月由450元涨到600元,我们单位都已经实报实销了,伙食补贴每天按照15元计算,一个月450元,这已经完全超出了当时约定在工地吃住的条件,原告所陈述的国家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每月工资必须8000元,那么请原告出示该证据。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原告是退休人员,不存在签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能签返聘合同,但是也没有签,因为填工资待遇的时候,原告自己填了8000元,我方不予认可,所以就没有签订返聘合同。2014年11月末,我单位已经通知原告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当时是口头通知,没有书面文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黑龙江省*有限公司监理总监。2013年5月6日,该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将办理完的正式调转手续交给被告单位。2014年6月12日,原告将国家监理证书的聘用企业变更为被告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院监理事务所。在原告未正式将监理证书调转至被告单位前,原告已自2012年8月2日就被被告派驻普兰店*园公司从事监理总监代表工作。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间,每月工资4500元,没有争议;2014年1月至3月冬季工资为原工资的60%;调转后工资标准每月7000元(含验证费1000元),伙食补贴每月450元,住宿费增加至每月650元,电话费每月80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2013年5月开始每月工资8000元,并提供《劳动合同书》一份,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提供网上下载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人社发(2013)105号文件,拟证明其工资的指导价,但双方当事人未对原告具体工资标准进行确定;提供证人王*的书面证言,但王*未能出庭作证。同时,原告提供被告单位出具的原告2014年1月至7月的工资表,其中一月、二月、三月开资2700元(60%),四月6470元,五月6530元,六月6530元,7月6030元。注明欠原告四月住宿费650元,五月住宿费650元,六月住宿费150元,七月住宿费650元,欠1687元的报销费用,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及报销费用。

庭审中,被告出具《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李连荣工资表》,重新对原告的工资进行了核定,确认拖欠原告工资及报销费用合计35451元,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当庭提出还应支付2014年1至3月份的差额5700元,但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解聘书、变更注册申请表、监理证书、2014年工资认定表、2014年7月工资认定书、任命书,被告提供的《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李连荣工资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自2012年8月2日至今聘用原告为其公司提供监理总监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返聘合同,但被告实际委派原告参加具体的工程项目,并发放了部分工资给原告,足以可见双方间存在事实上的离退休人员返聘法律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自认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间,每月工资4500元,双方无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自2013年5月到2014年3月,以每月工资8000元标准计算,被告应补偿其11个月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33000元,虽原告提供证人王*的书面证言、《劳动合同书》、网上下载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人社发(2013)105号文件予以证实,但被告对该三份证据不予认可。且证人未能出庭作证,证据形式不合法;《劳动合同书》,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人社发(2013)105号文件系网上下载,文件真实性无法判定,且双方当事人未对文件中的工资指导价进行选定。而原告又未能提供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其工资为每月8000元的证据,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份工资39000元一节,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已确定并认可欠付原告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份工资及报销费用合计35451元,而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份工资39000元中的35451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庭审中提出的被告还应支付2014年1至3月份的工资差额5700元,因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将办理完的正式调转手续交给被告单位,故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至3月份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一节,因本案属于合同类案件,赔礼道歉不属于合同类案件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术开发区规划设计院监理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李*工资及报销费用35451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承担914元,由被告*术开发区规划设计院监理事务所承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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