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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与伊英凯、伊宁、陈**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本溪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以下简称本溪监管支队)因与被申请人伊*、伊宁、陈*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民法院(2013)本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溪监管支队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田*系因脑干出血引起的自然死亡,并非我单位的行为导致。本案没有侵权行为,故原审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田*于退休后受雇于本溪监管支队,在食堂工作。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治身亡,事实清楚。本溪监管支队对田*的死亡后果虽无过错,但原审判令其对损失后果按适当比例予以分担,并无不妥。

综上,本溪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本溪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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