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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13年5月我被被告招聘为保洁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0月被告招聘了一名保洁主管。此人专横跋扈,对我横加刁难。2014年3月12日被告逼迫我辞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向法院起诉要求:1、无理解除劳务关系赔偿金1550元;2、补偿2014年3月份工资27.04元;3、春节期间加班工资384.48元。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5月原告到我公司从事内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无法胜任本职工作,造成业主多次投诉。2014年3月12日原告交齐工服和工具后离职。原告工作期间,我公司足额支付了工资待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退休人员。2013年5月29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5月24日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时到岗上班,工作时间、公休、加班费等按被告《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合同终止、解除后,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原告应按被告及《员工离职审批表》的要求将原告分管的工作向被告交接完毕;被告如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保留追偿的权利。2014年1月31日至2月2日法定节假日三天,原告均在岗上班(1月31日上班5小时,2月1日上班5.5小时,2日上班5小时)。2014年3月12日被告与原告解除了聘用合同。2014年1月至3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发放了2050元(包含500元节假日加班费)、1550元和912.50元的工资。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米兰物业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延时加班费按每小时2.5元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每小时5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双方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退休后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已构成劳务关系,并且与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聘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且原告没有说明其存在何种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3月计薪工作日原告上班13天(2月26日至3月12日),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2014年3月的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补足2014年3月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14年春节期间的三天法定节假日在岗上班,但被告并没有按照聘用合同和《考勤管理制度》的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2014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支付2014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费77.50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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