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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上海雅**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上海雅*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雅*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自2005年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厨师一职,2010年按照农村惯例退休后仍然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2005年到被告处工作起至2010年6月每月工资1,100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7月起工资增至每月2,200元。自2013年5月份起被告开始停发工资,经核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2,5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向上海市浦*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12,500元。

被告*公司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7月退休后受聘于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协议。被告出具“上海雅*限公司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确认原告刘*2013年5月、6月、9月至12月的未付工资总额为12,500元。2013年12月13日,原告向浦东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2月19日浦东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庭审笔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应依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2013年退休返聘人员未付工资清单”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实际发生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雅*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工资12,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原告刘*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元,由被告上海雅*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雅*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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