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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抢劫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携带锯齿刀来到浙江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南路服装发展大厦一带伺机抢劫,见被害人沈*独自一人经过,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60元及一部三星S5手机(鉴定价格1900元)。同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邓*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90号“怡静通信”手机店内,将抢得的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管*,现上述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的陈述,证人管*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回收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携带刀具作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部分财物已被及时追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继续退出赃款160元返还给被害人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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