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甬海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撤回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