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保险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涪法刑初字第0055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以罪犯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尹*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共同诈骗犯罪所得赃款5.1076万元已退清,但判决判处的罚金3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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