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庞某某、韦某某、王*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采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有遗漏指控事实,于2015年7月17日以文检公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袁*、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庞某某、韦某某、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阳祖国向其叔叔王*甲借了一张车牌号为云H17984的皮卡车,与胥某某、庞某某驾车到文山市南林村路段,阳祖国叫胥某某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云A3Y770华信公司皮卡车撞向停放在路边的车牌照为云H17984皮卡车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后云H17984皮卡车被撞翻下路边斜坡。后阳祖国叫胥某某报大地保险公司,并对保险公司说自己驾驶不慎将云H17894皮卡车撞下路边。后大地保险公司赔付2100元人民币,阳祖国得到华信*限公司领取赔款授权书,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转账至阳祖国在中*银行的账户。王*甲从阳祖国处收到保险理赔金20000元。

2.2013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阳祖国、简某某和侬*甲分别驾驶由韦某某所有并于前一天提供给阳祖国的车牌照为云H58385和华*司云ATE880的皮卡车来到西畴县兴街镇多依坪路段,阳祖国指使侬*甲把车牌照为云ATE880的皮卡车停放在路边靠近斜坡处,并让侬*甲驾驶车辆牌照为云H58385的皮卡车用车头撞向车牌照为云ATE880的皮卡车的车尾。后车牌照为云ATE880的皮卡车朝路边斜坡翻下。阳祖国指使侬*甲和简某某分别报保险公司和交警到现场勘查,并编造为简某某驾驶皮卡车时因下雨路滑不慎撞向侬*甲停放在路边的车牌照为云ATE880的皮卡车,以骗取保险赔偿金。后中国*公司赔付24692.85元人民币至韦某某农业银行账号,韦某某将该保险金当面交予阳祖国,阳祖国写了一张收条给韦某某。

3.2013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阳祖国、庞某某、龙某某和侬*乙驾车到西畴县至董*方向一条路上,阳祖国驾驶一辆户名为其父亲阳*的云HF8375众泰车撞向停放在路边的车牌照为云ATJ562华*司皮卡车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但没有将皮卡车撞下路边。阳祖国等人将皮卡车推向路边,阳祖国叫庞某某报太*公司,并对保险公司任说是庞某某自己驾驶不慎,将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众泰车撞下路边。后阳祖国本人得到251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赔偿金。

为佐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庞某某、韦某某、王*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庞某某、韦某某、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阳祖国向其叔叔王*甲借了一辆号牌为云H17984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胥某某、庞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文山市南林村路段,阳祖国让胥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A3Y770号的华*司皮卡车撞向停放在路边云H17984号车,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胥某某将云H17984号车被撞翻下路边斜坡后,阳祖国让胥某某报大地保险公司,并对保险公司说自己驾驶不慎将云H17894号车撞下路边。后大地保险公司赔付云A3Y770号车2100元保险赔偿金,赔偿云H17984号车25950元保险赔偿金。阳祖国取得华信*限公司领取赔款授权书,保险公司将以上两笔保险赔偿金转账至阳祖国在中*银行的账户。后王*甲从阳祖国处收到保险理赔金20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保险查勘报告、机动车辆保险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事故询问笔录、领取赔款授权书、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保险金划账单,证实:云A3Y770皮卡车赔付了2100元人民币,云H17984皮卡车赔付了25950元人民币,以上赔偿金系大地保险公司转账到阳祖国在建设银行的账号()。

(2)证人王*的证言,王*系大地保险公司文山分公司职工,证实2012年5月11日15时左右,公司指派其去文山市南林村附近查勘一个事故现场,现场是一条直路,路是砂石路,云A3Y770号华*司皮卡车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云H17984号皮卡车撞到了路边斜坡。当时没有找到云H17984号皮卡车的司机,只有云A3Y770号皮卡车司机胥某某。胥某某说他驾***司皮卡车驾驶不慎撞向了停放在路边的云H17984皮卡车,现场周围没有田地,没有村庄,云H17984皮卡车的司机却不在现场,人为痕迹很明显。但由于没有找到证据证实这起事故是人为操作,所以就按照正常程序对该事故进行索赔。并证实保险赔偿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给阳祖国的事实经过。

(3)另案阳祖国的供述,证实阳祖国向王*甲借来王*甲的云H17984号越野车,让胥某某开着云A3Y770皮卡车去到文山市南林村附近,胥某某开华信公司皮卡车撞向了云H17984号车,把该车撞车翻向路边斜坡。后阳祖国让胥某某打电话报大地保险公司,并编造谎言称,是胥某某驾驶不慎撞向了停放在路边的云H17984号车。后来阳祖国拿到公司的授权,领取了保险赔偿金,并拿了2万元赔偿金给了王*甲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证实阳祖国让胥某某开车故意撞向阳祖国叔叔的越野车,并让胥某某报大地保险,后是阳祖国办理的理赔手续。

(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实:阳祖国找了其老*的越野车,让胥某某开车故意撞向阳祖国老*的越野车,胥某某按照阳祖国安排将该撞下去后,阳祖国让胥某某报大地保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阳祖国向其借车,称他可以把越野车制造事故,从保险公司得到修理费。当时王*就把车给了阳祖国。四五天之后的一天下午,阳祖国打电话给王*,称车已经被撞坏了,让王*去现场看一下,王*到现场后看到越野车翻下去路边100多米远的地方,路边是一辆华信公司的皮卡车,皮卡车车头的左边已经损坏。在大地保险公司的勘察员和文*警大队的民警去看了现场后,王*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证实,阳祖国制造交通事故后,给了王*2万元保险赔偿金的事实经过。

2.2013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阳祖国、简某某和侬*甲分别驾驶由韦某某所有并于前一天提供给阳祖国的云H58385号皮卡车和华*司云ATE880的皮卡车来到西畴县兴街镇多依坪路段,阳祖国指使侬*甲把云ATE880号皮卡车停放在路边靠近斜坡处,并让侬*甲驾驶云H58385号皮卡车用车头撞向云ATE880号皮卡车的车尾。后云ATE880号皮卡车朝路边斜坡翻下。阳祖国指使侬*甲和简某某分别报保险公司和交警到现场勘查,并编造简某某驾驶皮卡车时因下雨路滑不慎撞向侬*甲停放在路边的车牌照为云ATE880的皮卡车,以骗取保险赔偿金。后中国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险公司)赔付24692.85元人民币至韦某某农业银行账号,韦某某将该保险金当面交予阳祖国,阳祖国写了一张收条给韦某某。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中国*险公司机动车辆险卷宗目录、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证实中国*险公司与韦某某、云南华*限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韦某某34692.85元。

(2)收条,证实阳祖国于2013年9月1日收到韦某某(云H58385)赔偿云南华*限公司(云ATE880)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4692.85元。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李某某系中国人民*司西畴支公司的职员,证实2013年8月3日14时左右,李某某接到公司调度中心的调度电话前往麻栗坡县至西畴县兴街方向去勘查现场。现场是一条右转弯的弹石路,路面比较宽,云H58385号皮卡车停在事故地点,云ATE880号皮卡车在路边的斜坡下。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云H58385号车的驾驶员简某某称,他驾驶时路面因下雨路滑不慎撞向停放在路边的云ATE880的皮卡车。云ATE880号皮卡车的驾驶员侬*甲称,他把车辆停放在路边,去小便的时候车辆就被撞下去路边斜坡。当时觉得很可疑,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人为制造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就按照正常程序来处理。

(4)另案阳祖国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阳祖国、张*、韦某某、侬*甲和简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NR171、云ATE880的皮卡车和车保姆修理厂的一辆黄海牌皮卡车去文山追栗街至西畴莲花塘路段找现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没有找到。第二天阳祖国、侬*甲、简某某到了西畴县多依坪路段,侬*甲驾驶黄海牌皮卡车把云ATE880皮卡车撞下了路边斜坡,阳祖国叫简某某和侬*甲**公司,并叫他们编造谎言对保险公司说是他们驾驶不慎把皮卡车撞下下路边的。阳祖国给了侬*甲500元人民币作为酬劳,后来韦某某得到了中国*公司的理赔款后,韦某某当面将钱交给了阳祖国,阳祖国写了一张收条给韦某某。

(5)被告人侬*甲的供述、简某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侬*甲从麻栗坡驾驶公司的车上来文山市车保姆修理厂修车,碰到了阳祖国,阳祖国让侬*甲帮报废一辆车,当天阳祖国、侬*甲、简某某去找适合的现场没有找到。第二天9时左右,经阳祖国邀约,侬*甲、简某某、阳祖国分别驾驶三辆车去兴街,在一个弯道处时,阳祖国叫侬*甲驾驶公司的皮卡车停放在靠近悬崖方向,车头对着悬崖方向,又叫简某某驾驶另外一辆皮卡车去撞公司的皮卡车,简某某不敢撞,阳祖国就让侬*甲开车去撞,只撞了一下公司的那辆皮卡车就顺着路边悬崖翻下去了,阳祖国叫侬*甲和简某某相互报保险公司和交警,并且要侬*甲和简某某对保险公司和交警说是侬*甲把公司的皮卡车停放在路边,简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因下雨路滑不慎撞了公司的皮卡车。当天在兴街镇交警中队里处理好之后阳祖国分别拿了500元现金给侬*甲和简某某。

(6)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阳祖国在到修理店看到一辆皮卡车保险杆损坏了,于是就说要用店里的皮卡车去撞他公司的皮卡车,当天出去找现场没有找到,阳祖国让韦某某将皮卡车留给阳祖国。第二天因为韦某某有事,就没有跟着阳祖国去制造事故。韦某某交给阳祖国的24692.85元理赔金是赔给华*司云ATE880号车的,当时保险公司总共理赔了3万多元,扣除韦某某云H58385号车的修车费用,剩余的24692.85元交给了阳祖国。

3.2013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阳祖国、庞某某、龙某某和侬*乙驾车到西畴县至董*方向一条路上,阳祖国驾驶一辆户名为其父亲阳*的云HF8375号众泰车撞向停放在路边的车牌照为云ATJ562号华*司皮卡车,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但没有将皮卡车撞下路边。阳祖国等人将皮卡车推向路边,阳祖国叫庞某某报太*公司,并对保险公司说是庞某某自己驾驶不慎,将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众泰车撞下路边。后阳祖国得到25100元保险赔偿金。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回堪报告、机动车辆赔款计算清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调查报告、赔款情况说明,证实太*公司勘验事故现场,以及保险公司赔付给阳祖国工行账户25100元保险赔偿金。

(2)刘*的证言,刘*系太平*公司的职工,证实刘*去现场之后,众泰车已经被拖到西畴县城,皮卡车还在路边的山坡下。刘*问了报案的庞某某,庞某某说他驾驶的皮卡车停放在路边,当时他不在车上,一辆众泰车从车后朝他的车撞过去,皮卡车就翻到路边斜坡了。询问过刘*在现场仔细的查看,那一条路很窄,皮卡车停放在一条直路上,没有转弯,如果路边停放着一辆车过往车辆应该能看见,而且那条路的路况不好,刘*自己开车试了一下速度,根本不可能达到60公里/小时,在那条路开车的话40公里/小时都跑不到。后来知道庞某某和龙某某都是华信*分公司的员工,云ATH562号皮卡车也是华*司的皮卡车,众泰车的车主阳大顺的儿子阳祖国就是在华信*分公司负责车辆的。后来由于找不到直接的证据证实这次理赔的真实性,所以公司还是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办理,也赔付了保险赔偿金。

(3)阳*的证言,阳*系阳祖国父亲,证实云HF8375号众泰牌汽车平时系阳祖国使用,车辆落户时是拿阳*身份证去办理的,阳*并不知道阳祖国用这辆车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

(4)另案阳祖国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阳祖国、龙某某、庞某某驾驶云HF8375号众泰车和云ATG562号华*司皮卡车到了西畴县至董*方向,阳祖国驾驶众泰车把皮卡车撞翻下去路边,并叫龙某某和庞某某报交警和保险公司,并教他们编造谎言称是龙某某把皮卡车停放在路边,庞某某驾驶众泰车不小心撞到皮卡车的。后来太*公司赔付了25100元。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92-107页),共同证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阳祖国从文山到西畴,报废一辆云ATJ562号长城皮卡车,阳祖国叫上龙某某、庞某某和西畴驻点的负责人侬*乙一起去,阳祖国和侬*乙驾驶一辆众泰牌汽车,龙某某驾驶要报废的云ATJ562号皮卡车,而庞某某驾驶云AU8302号皮卡车在前面拖,从西洒朝董*方向走,阳祖国带路岔到另外的小路上,阳祖国让龙某某、庞某某、侬*乙把云ATJ562号皮卡车摆好位置,阳祖国驾驶众泰车去撞云ATJ562号皮卡车,撞了两次没撞下去,阳祖国就让龙某某、庞某某、侬*乙三人用手去推,才把车推下去的,完了以后阳祖国叫庞某某报保险公司和交警,教*某某说众泰车是庞某某驾驶的,因为车速过快,控制不了,才把皮卡车撞下去的,后来阳祖国和侬*乙就先走了,让龙某某和庞某某在现场等交警和保险公司的人。

(6)被告人侬*乙的供述,证实大概是2013年的下半年,阳祖国从文山到西畴,与侬*乙说要来报废一辆云ATJ562号长城皮卡车,阳祖国叫上侬*乙、龙*和庞某某一起去,当时阳祖国驾驶一辆白色私家车载侬*乙,龙*驾驶要报废的云ATJ562号皮卡车,庞某某驾驶云AU8302号皮卡车来拖云ATJ562号皮卡车,从西洒朝董*方向走,阳祖国找到合适的地方时,就让大家停车,阳祖国驾驶众泰车去撞云ATJ562号皮卡车,撞了两次没撞下去,阳祖国就让龙某某、庞某某、侬*乙三人用手去推,才把车推下去的,完了以后阳祖国叫庞某某报保险公司和交警,后来阳祖国和侬*乙就先走了,让龙某某和庞某某在现场等交警和保险公司的人。

共性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阳祖国到案情况、身份情况以及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客观、真实、合法,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庞某某、韦某某、王*甲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其中,被告人庞某某参与诈骗2次,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韦某某、王*甲参与诈骗1次,诈骗数额较大。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构成。本案中,八被告人系被阳祖国邀约,由阳祖国策划、组织,八被告人参与制造交通事故,从而骗取保险理赔金,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应当以主犯触犯的罪名来认定,阳祖国系云南华*任公司文山分公司车辆管理员,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故本案也应该认定为诈骗罪。量刑方面,本案八被告人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对八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庞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韦某某、王*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被告人庞某某、龙某某、简某某、胥某某、侬某甲、侬某乙、韦某某、王*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四、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五、被告人简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六、被告人侬*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七、被告人侬*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八、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

九、被告人王*甲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退还中国大地财*山中心支公司。

十、被告人简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元、侬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500元,退还中国人*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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