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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小林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损失10万元。廖小林不服,提出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至2030年10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廖*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杨*、周*出庭提出减刑建议,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2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但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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