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8月10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系起诉书原文):被告人杨*于2014年4月16日在嘉陵区安平镇xx村修村道公路时被倒下来的树枝砸伤致脚骨折,后送至嘉*x医院住院治疗。在嘉*x医院住院期间,杨*通过开具假证明的方式骗取u0026amp;ldquo;新农合u0026amp;rdquo;医疗保险费用12341.2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挡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甲明知自己不具备报销u0026amp;ldquo;新农合u0026amp;rdquo;的条件,通过开具假证明,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14年4月16日在嘉陵区安平镇xx村修村道公路时被倒下来的树枝砸伤致脚骨折,后送至嘉*x医院住院治疗。在嘉*x医院住院期间,杨*通过开具假证明的方式骗取u0026amp;ldquo;新农合u0026amp;rdquo;医疗保险费用12341.2元。

同时查明:该案立案侦查后,杨*甲经传唤于2015年3月2日主动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安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骗取u0026amp;ldquo;新农合u0026amp;rdquo;医疗保险金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民事起诉状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杨*身份情况,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杨*甲新农合保险信息证实杨*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事实。

4、南充市嘉*疗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南充市嘉陵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不予支付费用诊疗目录项目(试行)的通知》证实:南充市嘉*疗管理中心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住院病历、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xx村村委会证明、出院病历证实:杨*甲于2014年4月16日在南充*x医院住院治疗,病历上载明u0026amp;ldquo;杨*甲因在自家地盖边用石头砌地边时,不慎跌倒,被石头砸伤左脚u0026amp;rdquo;,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xx村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杨*甲系在家干活不慎跌倒导致左脚受伤。杨*甲于同年5月17日出院。

6、南充*x医院出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证实杨*甲2014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17日在xx医院住院期间总费用为28447.37元。

7、南充市嘉*疗管理中心外伤病人医药费报销审批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证实:杨*甲在xx医院住院费用中,补偿范围内费用20868.6元,核算实际补偿金额为12341.2元。

8、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他承包修xx村的村道公路,期间挖机挖路时,树倒下来把杨*的脚砸伤了,他就建议杨*去x*院治疗。后来他和杨*因为赔偿的事情没谈下来,杨*就起诉他,他向法院反映杨*骗取新农合保险的事情。

9、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庞某某在修xx村的住公路,他和杜*在帮忙,在挖路时树倒下来把杨*的脚砸了,后来他和其他人就送杨*去安*院看伤,到安*院拍片后,医生说杨*伤得比较重,最好到南*院治疗。他和其他人就送杨*到南充去,庞某某也来了的。后来把杨*送到嘉*x医院,医生说要做手术,后来他就回家了。

10、证人杜*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庞某某承包修xx村村道公路,清明节前几天,在挖小路时,一颗柏树倒下来砸到杨*甲了,村上的医生杜*来看了,说杨*甲脚可能骨折了,大家就带杨*甲去安*院,医院照片确认杨*甲的脚骨折了,就建议转院,大家就送杨*甲到嘉陵区,庞某某也过来了的,后来送杨*甲到嘉*x医院治疗,他就回去了。

1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晚上,他朋友庞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个人受伤了,他就让庞某某把人带来,过了一会儿他们就来了,庞某某他们给了他一张片,说是在安*院拍的,另外有两个人扶了个年轻小伙子说这个小伙子受伤了,他就说可能要做手术,然后在登记的时候那个小伙子说叫杨*,后来自己给杨*说如果是自己整伤的就要开证明来才能报账,他就给杨*办了入院登记。医院的外伤治疗是由杜*医生负责,他给杨*办完入院手续后就电话通知了杜医生,后续的事情就交给度医生处理了。

12、证人杜*的证言证实:他是杨*的主管医生,在杨*住院期间,杨*提供了相关医保手续,由医院的工作人员去办理的医保报账,报了大概一万多。由于杨*的入院治疗费没有交齐,报医保的钱就当做了入院的医疗费。

13、证人杜*的证言证实:他是乡村医生,2014年4月,杨*甲脚受伤了,他就过去看,发现杨*甲的伤势比较严重,就建议立即去安*院治疗,杜*就开着杨*甲的面包车搭载他和杨*甲等人到安*院做检查,检查后医生建议转院到南充治疗,杜*又开车送大家到南充,庞某某也来了。*某某提出到嘉*x医院治疗,说有朋友在那里当医生。到xx医院后,庞某某的朋友来了解了情况,就安排杨*甲住院,他和杜*就走了。听说杨*甲是被挖机挖倒的树砸伤的。后来过了两三天,他接到杨*甲的电话,让他帮忙写一个证明,然后另外一个人就在电话里给他说写杨*甲在家干活把脚弄伤了,他就按照对方的说法写了一份证明,第二天找xx村村长杨*乙盖了章,又去找镇政府盖章。后来他就把这份证明材料交给杜*,让他带给杨*甲。

1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他是xx村的村长,2014年4月的某天下午,杜*到他家里面找他,让他出个证明,盖村上的公章,他问是什么证明,杜*说是杨*委托他来出了伤情证明,说杨*在自己家里地里面搬石头把自己的脚砸伤了,然后杜*就拿了一份写好的手写证明给他看,说是杨*委托他写的,医院要拿这个证明。他就没有具体去核实,在杜*拿来的那张证明上盖了村上的公章。

1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南充市嘉*疗管理中心副主任,2014年4月18日,嘉陵区安平镇xx村一个叫杨*的村民通过嘉*x医院报送了医保,中心与同年5月17日向其发放医疗住院补偿款共计12341.2元。杨*医药费报销申请审批表显示其受伤原因是在自己家地盖边用石头砌地边时不慎被石头砸伤左脚。新农合住院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项目在他提供的文件里都详细列入了。

16、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6日,庞某某负责修的安平镇xx村道路的挖机在挖树时,大树倒地将他压倒,他的左脚骨折了,他就被送往安平医院进行检查,并通知了庞某某。当时伤势较重,就前往南充进行治疗,庞某某提出到嘉*x医院进行治疗,说是医院是朋友开的。到了xx医院后,庞某某打了电话,一位姓蒋的医生过来看了他受伤的情况,安排他住院。后来他跟庞某某交流医疗费用的事情,他就把医疗本交给蒋医生,后来他电话联系杜*,让杜*帮忙开个证明,说是他自己在家干活把脚砸伤了,办好后杜*让杜*带给他,他就把材料交给蒋医生,后来医院就把保险办下来了。他知道证明是用来报销医疗费用的,报出来的费用是直接给医院的。2014年9月份,他回医院打费用清单时看见住院总共花费了28000多元,医保报销了12341.2元。

17、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xx村村委会证明证实:杨*平时表现良好,愿意对杨*进行帮教。

18、南充市*疗管理中心出具的收条证实:收到退还杨*甲案该中心支付的新农合医疗保险费12341.2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u0026amp;ldquo;新农合u0026amp;rdquo;医疗保险金12341.2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退还骗取的保险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帮教,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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