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首付15480元,并向上汽某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6120元,以5160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同月29日,王某某在某某财产保*重庆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该车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礼嘉附近被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盗抢险。同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向王某某理赔保险金47989.85元(其中25887.87元用于偿还车贷)。2015年6月14日,王某某因害怕事情败露,遂通过二手车中介,在重庆市南岸区将该“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后何某某经查询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遂联系保险公司并报警。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抓获。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商业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盗抢案件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出险通知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回执单、礼*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协议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承诺书、权益转让书、银行业务回单、贷款材料、礼*出所询问笔录、保险费发票、汽车转让(买卖)协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人孙某某、何某某、刘*、秦*、段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某财产保*重庆分公司被骗资金4798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