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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犯保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以(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兴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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