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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恒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恒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上诉,于2007年4月12日经四川*民法院以(2005)川刑终字第8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雅*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舒*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舒*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舒*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舒*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刑期至2016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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