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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3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之笔记本一本入档备查,人民币十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耿的罚金刑,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千四百三十七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耿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耿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耿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3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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