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赵x、司、王x、郭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