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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字(2014)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曹*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曹**在网上发布销售醋酸的消息,并对需要醋酸的人谎称自己的醋酸是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2013年8月2日和10月12日,被告人曹**分别从曹**乙和孙某某那里购买2吨工业醋酸,以上共计4吨醋酸,被告人假冒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分两次销售给金某某酱菜厂,并随货发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80套,以上共计货款34720元,金某某收到货物后通过鑫亿通物**司代收支付给被告人18000元,另有10000元通过物**司交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9550元(扣除运费45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曹**从亮子那里购买12吨合成醋酸,被告人用“曹正”的假名字假冒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销售给于某甲,并通过快递寄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480套。于某甲支付给被告人货款6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曹**的供述,证实2013年3、4月份,曹**在QQ群发布销售石家庄**有限公司醋酸的消息。2013年8月2日和10月12日,曹**分别从曹**甲和孙某某那里购买4吨工业醋酸,假冒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两次销售给金某某酱菜厂,并随货发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80套。2013年8月3日,我从亮子那里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购买12吨合成醋酸,用“曹正”的假名字假冒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以每吨5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甲,并通过快递寄去假冒“WENZHI文挚”商标480套。

2、被害人石**有限公司曹*甲丙陈述证实,我是石家庄新**打假办公室的职员,我发现吉林省龙**有限公司订购了我公司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但这些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商标是一个叫曹*甲丁的人通过快递邮寄的。是假冒我公司的产品。

3、证人于某甲乙证言证实,我是个体运输户,我通过网上和石家**有限公司联系配送醋酸,签订协议后,给的货主手机号码,号码为156XXXXXXXX,我于2013年8月3日下午1点半从石黄高速藁城东出口下来,有人接我然后向左行驶4公里左右,在一个院子里装的醋酸,然后运到吉林省延边自治州龙井市。

4、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我通过电话159XXXXXXXX认识的曹*,然后订购的醋酸,我们见面谈了价格,然后订购了12.5吨醋酸,他实际只发货的数量是12吨,他发货的醋酸贴的商标是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

5、证人曹*甲丙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初,我儿子曹*甲给我打电话说,来一辆车要装醋酸,让我到石黄公路藁城东口去接车,我接上车以后就带他们到一个院子装了醋酸,车是东北的,车牌号记不清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鑫红通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托运货物,2013年10月12日电话159XXXXXXXX的机主委托我托运货物,委托代收货款10000元,托运单显示的是白醋,共80桶,货物运输到河间。来拿货款的是藁城市的不知道叫什么,他给我留个银行账户,让我们把货款打入这个账号。

7、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我通过QQ群认识的名叫:“食用冰醋酸”的人,8月初通过手机和对方联系,醋酸,对方说是石家庄**有限公司的醋酸,我收到80桶货及商标80套,共2吨,就把货款18000元给了鑫亿通物**司的司机了。9月份左右的时候,那个人给我联系,从他手中又定了2吨,也是通过鑫亿通物**司运输的。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曹某甲从我手中购买工业醋酸2吨,每吨三千多元,我的醋酸是保色塑料桶包装,主要用于印染、水洗等工艺。他还让我给他弄点石家庄新宇三阳的商标,我从网上查到河南一个印刷厂,就电话联系,并发了商标样本,每个商标0.3元。我帮他忙以后他给了我4000元。

9、证人曹**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曹**从我手中购买工业醋酸2吨,每吨三千元左右,我的醋酸是保色塑料桶包装,主要用于印染、水洗等工艺。他还让我给他弄点石家庄新宇三阳的商标,我从网上查到河南一个印刷厂,就电话联系,并发了商标样本,每个商标0.3元。我帮他忙以后他给了我4000元。

10、石家**有限公司运输协议,证实托运到吉林省延边龙井醋酸的事实。

11、鑫亿通物流托运单,证实2013年10月12日托运醋酸的事实。

12、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从金某某酱菜厂搜查经过,金**证明曹*甲供货的假冒石家庄**有限公司的食用醋酸。扣押商标76份。检验报告7页,塑料桶一个。

13、河北省**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实石家庄**有限公司的产品符合要求。

14、复旦**学研究所检测报告,证实对冰乙酸的检测结果。

15、石家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产品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图案。

16、被告人曹**在网上发布销售食用醋酸及金学博酱菜厂购买被告人曹**醋酸及商标照片。证实被告人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

17、石家庄**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公司从未委托藁城市曹**、孙某某、曹**乙加工或销售石家庄**有限公司的“WENZHI文挚”牌食用醋酸。

18、栾城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栾城县公安局从曹*甲售给的醋酸中提取样品。

19、复旦**研究所放医所(2013)检字E第1046号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为该冰乙酸为合成醋酸。

20、被告人曹**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曹**非法经营的赃款、非法所得共计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赃款955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石家庄**有限公司的食用醋酸及假冒商标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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