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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审理经过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丁从浙江台州耿(另案处理)处低价购买“三无”摩托车。耿将买好的配件拼装成整车,并贴上“YAMAHA”等品牌商标发货给丁。被告人丁从耿处共购买了价值19万元元的假冒摩托车并予以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耿、徐**、报案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发电、河**安厅发电、**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发电、农业银行丁*账户的交易明细、搜查笔录、营业执照、耿涉嫌犯罪的法律文书、重庆建**限公司及株洲建**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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