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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4)第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杨*乙及其辩护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杨**多次从xx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xxx”牌注册商标的油漆。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杨**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500桶“xxx”牌油漆以291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45500元。后王某某将买来的“xxx”牌油漆转手卖给申某某在邯郸县xxx的经营的油漆店铺中。申某某在销售中发现该“xxx”油漆有质量问题,经xxxxx漆总公司鉴定,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xxx”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案发后,杨**、杨**将犯罪所得退还给申某某,取得申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杨**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杨**、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辩称,第一、被告人杨**未联系货源,也未联系下家进行销售,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第二、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告人杨**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且为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杨**多次从xx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xxx”牌注册商标的油漆。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杨**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500桶“xxx”牌油漆以291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45500元。后王某某将买来的“xxx”牌油漆转手卖给申某某在邯郸县xxx的经营的油漆店铺。申某某在销售中发现该“xxx”油漆有质量问题,经xxxxx漆总公司鉴定,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xxx”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案发后,杨**、杨**将销售款退还给申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李*某的陈述材料证明,2014年9月2日,他和姑父许某某在他经营的公司内用涂料搅拌机将原料制作成涂料。后李*某开着车带着李*某、来某某、李*某四人到他厂内灌装xx、xxx涂料。不一会儿李*某开着面包车送来印有xxx及xx品牌的涂料空桶,随后他和许某某就开始将配置好的涂料灌装在印有xx、xxx品牌的铁桶内。灌装好以后李*某等人再进行压盖及贴xx标签,搬运到面包车上。他们在制作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他们的厂名是xx**限公司。他在涂料厂负责生产油漆,他哥李*某负责联系客户,发货和销售,销售的假油漆款,买家打到他哥李*某卡上。

(二)王某某的供述材料证明,他在邯郸市xxx开装修门市,同时也是“xxx”油漆的代理商,他和申某某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9月份左右,他给申某某联系想让申某某帮他推销油漆,申某某说一直卖着xxx牌的油漆,他如能进,申某某从他处买。他通过xx卖油漆的王某某介绍认识了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他给杨**联系买“xxx”牌家丽安哑光净味墙面漆,杨**说一次购买500桶油漆,能享受买10桶赠1桶的活动,每桶折合人民币291元。他给申某某联系后,给杨**打电话说要500桶,让杨**直接发到邯郸。杨**给了他一个农行卡,并说卡主是弟弟杨*乙,并让他先交300桶油漆定金,他给杨打了9万定金,分两次给杨**打500桶的油漆款共14万余元,货直接发到了申某某处。他从xxx厂家进每桶320元,从杨**处购买每桶291元,后他以每桶30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某,他从中挣个差价。2013年10月份左右,申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油漆到货了。11月份左右,申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卖给申某某的xxx油漆有问题,盖底不好,涂的面积少。他让申某某把油漆带到他在肥乡的门市上检测,他看了看他送来的油漆,感觉是真的,骗申某某说:“我让xxx厂家的高某某鉴定了,你送过来的油漆被工人掉包了”。之后申某某就没有找过他。

(三)申某某的陈述材料证明,他是在邯郸县xxx村卖油漆刷等工具的,王某某是他的客户,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9月份左右,王某某对他说自已是xxx油漆的代理商,厂家搞活动,可以从厂家给他发货,300元一桶。之后他从王某某处购买500桶油漆。2013年10月19日给王某某转了90000元、11月6日给王某某转了60000元,共给了王某某15万元购油漆款。他开始销售这些油漆一段时间后,买他油漆的客户找到他反映油漆有质量问题,气味大,不盖底。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卖给他的油漆有问题。王某某说让他把油漆拿到王某某的店里检验,拿到店里后,王某某说让xxx厂家高某某检测过了,油漆是不是被人掉包了,不是王某某发货的油漆。之后他给xxx的厂家打电话,请求鉴定这些油漆。经鉴定,王某某卖给他的油漆是伪造的xxx油漆的牌子,里面的油漆不是xxx油漆厂生产的,感觉被骗了,就报了警。

(四)潘某某陈述材料证明,他是xxx牌油漆打假办的工作人员,2013年4月11日他接到邯郸县申某某的电话称,其怀疑自己购买的xxx牌油漆是假冒产品,需要他们xxx厂家派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油漆进行鉴定。14日上午,xxx油漆厂家派他来到申某某的仓库,对其购买的油漆进行鉴定。经鉴定,申某某购买的xxx油漆是伪造的xxx油漆牌子,外面包装是xxx牌子,但是里面的油漆不是xxx油漆厂生产的,于是他就来公安局反映情况了。

(五)张某某陈述材料证明,2014年2月7日,他从申某某处购买了五桶xxx牌油漆。在使用中发现这种油漆盖不住墙底,洁白度不够,而且气味跟真漆的气味不一样。他感觉有质量问题,找到申某某,之后他就把使用剩下的油漆全部退给了申某某。

(六)被告人杨**的供述材料证明,她在xxx百姓家居广场销售“xxx”油漆,邯郸的一个叫王某某的人经常到她的门市买油漆,后来王某某就介绍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来她这购买油漆。2013年9月底,王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要从这购买300桶“xxx”牌油漆,政府盖楼用的,之后她给xx一个卖“xxx”油漆的李*某联系,李*某说油漆300元一桶,并需要先打2万元定金。她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如果一次性购买500桶,能享受买十桶送一桶的活动,折合每桶291元。王某某同意购买500桶油漆。王某某说要通过农业银行给她打钱,她没有农业银行卡,就用了她弟弟杨**的农业银行卡,把卡号给了王某某。她和李*某商量好每桶290元从李*某那儿购买500桶“xxx”油漆。王某某给她打款后,她就通知李*某给王某某发货,通过物流发到邯郸市。过了三四天后,王某某打电话说收到货了。她分三次给李*某转了12万元,转到李*某提供的一个叫李*某的帐户上了。第三次是她丈夫杨*某给转的款。除了卖给王某某的500桶“xxx”油漆,她还从李*某处购进过“xxx”油漆,平时零售出去了没有记账。他弟弟杨**在她门市负责销售和发货。她因为图便宜才从李*某处进货,这种油漆在外观上和xxx厂家生产的油漆一模一样,从油漆桶上的防伪标志上检查,查不出来是冒牌。

(七)被告人杨**的供述材料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他姐姐杨*甲在xxx郑州市百姓家居广场里面经营“xxx”牌油漆,他在姐姐店里帮忙负责看店送货。2013年10月份一天,一名河北邯郸叫王某某的男子给姐姐杨*甲打电话,想从他们门市购买500桶“xxx”牌油漆,后姐姐找到一个xx卖“xxx”油漆的代理商李*某,姐姐和李*某谈好价格说等王某某打过来钱之后,就给王某某发货。因王某某用的是农业银行卡,姐姐没有农业银行卡,就把他的农行卡号给了王某某。2013年10月份王某某打过来钱,姐姐把钱给李*某打了过去。李*某通过物流把500桶“xxx”油漆从xx直接发到了邯郸。除了卖给王某某的500桶“xxx”油漆,他们门市还从李*某处购买过“xxx”油漆平时零售。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有买油漆的客户找到他说,这种油漆有异味,可能是假的,要求xxx厂家鉴定。后经鉴定知道从李*某处购买的“xxx”油漆是假冒“xxx”牌子的假油漆。从李*某处购买的油漆比厂家规定的正常价格每桶便宜20块钱,而且还有买十赠一的活动,厂家规定的正常价格每桶是320元。因为便宜他怀疑是假的。从李*某进货就为图个便宜挣个差价。2013年10月10日郑**商局到他们的门市,说他们店里销售的从李*某处购进的“xxx”牌油漆有质量问题,后工商局的人把货进行鉴定,他们店里销售的“xxx”牌油漆系假冒的“xxx”牌油漆。

(八)扣押物品清单及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从申某某扣押“xxx”商标的油漆281桶非xxxx**)有限公司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九)x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xxx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十)xxxx**)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该公司在未开展买十赠一活动及xxx牌家丽安净味墙面漆批零售价的证明材料。

(十一)xxxx**)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该公司未授权李某某生产xxx油漆的证明材料。

(十二)邯郸**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假冒“xxx”油漆500桶价值145500元。

(十三)王某某对销**某某油漆的指认照片。

(十四)王某某对卖给申某某的假冒“xxx”牌油漆的辨认笔录;申某某对卖给其假冒“xxx”牌油漆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某分别对卖给其假冒“xxx”牌油漆的杨**、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杨**对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杨**对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十五)申某某给王某某的银行转款凭证

(十六)吴某某关于王某某委托其往杨*乙银行卡转款的证言材料及吴某某与杨*乙的银行转款凭证。

(十七)杨**、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转款明细。

(十八)2012年11月7日郑州市**二七分局出具的对杨**销售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书及2013年10月10日郑州市**二七分局对群众举报售假油漆的杨**门市进行查处的检查笔录、查处公告。

(十九)邯郸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民警祁*、刘更强出具的对被告人杨**的抓获证明。

(二十)被告人杨**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及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羁押证明。

(二十一)杨**的体检报告单及医学诊断证明杨**怀孕。

(二十二)申某某的收款条及谅解书,证明收到杨**、杨**退还的油漆款145000元,并对杨**、杨**予以谅解。

(二十三)被告人杨**、杨**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以明显的低价购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为被告人杨**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帮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杨**现已怀孕,不适用监禁刑,结合被告人杨**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杨*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曰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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