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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134000余元,其中14000余元尚未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犯罪数额中的14000余元属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在当下互联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普遍存在,被告人吕*以为只有在客人投诉后给予退款或在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后将产品下架就可以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现深感后悔。被告人吕*部分犯罪金额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既遂部分,获利比例也不高。被告人吕*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希望法庭能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八个月左右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吕*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花园9幢206室、39幢303室内,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假冒“杜蕾斯(Durex)”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和人体润滑油,销售金额共计120000余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4000余元。非法获利27000元左右。

审理中,被告人吕*退缴非法所得2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贾*、吴*、伍*、陆*的证言、销售单、交易记录、价格证明、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勘查笔录、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为获取非法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134000余元,其中14000余元尚未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27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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