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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方*,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方*、冯*甲在苍南县龙港镇银城花园3幢3单元302室利用阿里巴巴、淘宝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为“3M”、“通明”牌车身反光贴,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91316元。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龙港镇银城花园3幢3单元302室及银城花园小区一楼第1间铁棚内查获假冒“3M”牌车身反光贴共计930卷(货值51150元),“通明”牌车身反光贴995卷(货值54725元)。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冯*、方*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本案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人方*法律意识淡薄,怀孕在家无事做看到网络生意红火,才走上犯罪道路,期间获利较少。被告人冯*长期在国外,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且悔罪明显。综上,请法庭考虑二被告人的特殊性,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方*、冯*甲在苍南县龙港镇银城花园3幢3单元302室利用阿里巴巴、淘宝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为“3M”、“通明”牌车身反光贴,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91316元。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龙港镇银城花园3幢3单元302室及银城花园小区一楼第1间铁棚内查获假冒“3M”牌车身反光贴共计930卷(货值51150元),“通明”牌车身反光贴995卷(货值54725元)。期间共获利20000元。

另查明,涉案“通明”、“3M”商标均已经中华人*商标局注册。常州华*份有限公司系“通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1063141号,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7类;美*公司系“3M”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6482818号、第5966501号、5966502号,有期效分别为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7类。经比对,被告人冯*、方*销售的车身反光贴上印有的“通明”、“3M”商标标识与常州华*份有限公司的“通明”注册商标及美*公司的“3M”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方*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冯*、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郑*的供述,证人付*、黄*清、冯*的证言,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阿里巴巴网页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阿里巴巴交易明细、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价格参考、鉴定书、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方*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已退赃,根据被告人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方*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3M牌车身反光贴930卷、通明牌车身反光贴995卷、橙色无标识反光贴1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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