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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各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赵*在明知是假冒的种子酒情况下,多次从河南省商丘市的曹*(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安徽*有限公司注册的“种子”“金种子”商标的种子酒共2800箱,被其以30元、4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到颍上、临泉等地,总销售额10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指控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赵*在明知是假冒的种子酒情况下,四次从河南省商丘市的曹*(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假冒安徽*有限公司注册的“种子”“金种子”商标的种子酒共2800箱,被其以每箱30元、4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到颍上、临泉等地,总销售额10万余元。

2013年1月6日颍上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依法扣押了赵*销售给吴*的该酒690箱。被告人赵*于2013年5月20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6日16时,梅*电话报案称,在颍上县十八里铺发现有人销售假冒祥和种子白酒。

2、户籍证明,证明赵*生于1982年11月18日,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5月20日下午,赵*在其表兄许*的陪同下到颍上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4、现场勘验、扣押笔录、照片,证明2013年1月6日颍上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颍上县十八里铺扣押吴*的祥和种子酒690箱。

5、安徽金*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明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白酒,包装盒做工粗糙,印刷模糊,纸板松软;瓶盖做工粗糙,喷码模糊;封口铆钉不是该公司专用铆钉;防伪标识不是该公司专用标识。

6、安徽省粮油制品及酒类产品质量*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白酒除酒精度低于标注不合格外,其他项均合格。

7、证人朱*证言,证明他在(河南商丘)一个废弃的小学院内生产假酒,其中生产了四千箱祥和种子酒,被曹*拉走四次,共2800箱,是卖给曹*的。

8、证人曹*甲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他租杨长建的厢式货车,从朱*那里拉走一车700多箱种子酒送到安徽省颍上县。

9、证人杨*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一天,曹*第一次租他的厢式货车往安徽省颍上县送了一车约700箱种子酒。后来又送了三次,每次约700箱祥和种子酒。后三次货都是送到阜阳皖西北商贸城。

10、证人李*证言,证明他在2012年12月从赵*购进580箱祥和种子酒。

11、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张*等几个人分两次共给他送来710件祥和种子酒,他以每箱30元买的。

12、证人曹*乙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0日张*给她家送来370件种子酒,又过二、三天又送来340件,她以每箱30元买下。

13、证人秦*证言,证明在2012年12月11日凌晨2点多,张*让他带路去颍上曹*乙家送700箱祥和酒,送货的车号是豫N,司机叫杨*。

14、被告人赵*供述,他从河南商丘人曹*甲处拉了四车酒,共2800件左右。2012年12月10日夜,曹*甲租了一辆厢式货车给他送来710件种子酒。他让赵*、张*接的货,当夜,张*又让秦*带路直接送到颍上县十八里铺镇黄庙村的吴*、曹*乙的家中。后来三次,曹*甲都让人把货送到皖西北商贸城交给他的。他是以每箱30元、40元不等价格卖出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而购入并销售,其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赵*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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