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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蒙城县许疃镇赵集村赵集街经营“王*全能装潢总汇”商店期间,向赵集街周边居民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48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4150元。另查明,2012年9月份,王*某以每台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蒙城县小辛集乡吕望街的杨某某五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金额7000元;2014年5月份,王*某以每台1125元的价格,销售给蒙城县板桥集镇陈*两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和两台“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金额4500元。“太阳雨”、“四季沐歌”商标分别为日出东方**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注册商标。王*某销售的标示“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经鉴定,为侵犯“太阳雨”、“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供认自己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辩解其只销售约36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800元。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只销售36台假冒注册商标的太阳能,没有销售给杨某某、陈*、王**、卢*、卢*;2、销售价格仅凭购买者证言证实不客观,因购买者所证实的价格还包括水管、人工费、水龙头等其他材料的费用并非单独太阳能价格;3、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鉴于上述情形,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蒙城县许疃镇赵集村赵集街经营“王*全能装潢总汇”商店期间,向赵集街周边村民及中间商卢*、王*戊、卢*某、王*、刘某某、王*丙等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共48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6900元。另查明,2012年9月份,王*某以每台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蒙城县小辛集乡吕望街的杨某某三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金额4200元;2014年5月份,王*某以每台1125元的价格,抵账给蒙城县板桥集镇陈*两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和两台“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作价4500元。

“太阳雨”、“四季沐歌”商标分别为日出东方**有限公司、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注册商标。王某某销售的标示“太阳雨”、“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经鉴定,为侵犯“太阳雨”、“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户籍信息,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状况。

2、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2月24日,日出东方**有限公司和北京四季**团有限公司向蒙城县公安局投诉,在蒙城境内发现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商标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

3、行政案件处罚卷宗材料,证明2011年11月2日,蒙**商局在王某某的送货车上及仓库内发现1台“太阳雨”太阳能、“时代奇热太阳能”和“美的太阳能”贮水箱各一个,上述物品为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12年4月17日,蒙**商局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2012年9月3日,杨某某购买太阳雨太阳能五台,销售二台,三台假冒“太阳雨”注册商标的热水器放在小辛集吕望街张*门市部销售,被蒙**商局查扣,2013年3月1日,蒙**商局给予杨某某行政处罚。2014年5月,陈*经人送货上门购买标称“太阳**限公司”生产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和标称“北京四**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各2套,上述物品为假冒产品,2015年1月26日,蒙**商局给予陈*行政处罚。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练习本、货物运输凭证“太阳雨”太阳能水箱三台、“太阳雨”太阳能胶纸一卷等物品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王**、王**、张某某等部分购买者对王某某及其销售场所进行辨认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明王*辨认王**、王*丁辨认卢*、张*甲辨认刘某某、曹某某辨认王*某店铺、王*甲辨认王*某店铺、赵某某辨认王*某店铺的事实。

7、证人徐*证言,证明其系日出东方**限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11月21日,日出东**司接到许疃镇卢老荒村、王老村、小李庄等居民电话反映“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索赔。徐*和王**到现场调查发现100多用户家中的“太阳雨”太阳能为假冒商品,经了解上述太阳能是从王*(王*某)处购买,

8、证人王*丁证言,证明其系王*某妻子,其与王*某共同经营的“王*全能装潢总汇”,该店销售太阳能,2013年因销售假冒太阳能被工商部门处理,平时因为知道卖假货有风险,每次进假货只进一二台,店里始终不存货,卖的时候也是提心吊胆的。其还证明最初王*某进假货都是人家开一个集装箱车到店里送货,这些货都销往赵集附近村庄。

9、证人王*戊证言,证明其曾经从王*某处买两台“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转卖给马**和王*寅,由王*安装的事实。

10、证人王*己证言,证明其与王*戊系夫妻,2012年以后,王*曾到店里推销过“太阳雨”牌太阳能,价格便宜的多,当时其觉得可能是假的,其从王*处进了6台,分别卖给赵集村的马**、马**、王*寅、尉迟寺的王**、王**和刘*等人,由王*安装的事实。

11、证人王*丙证言和辨认笔录(P75-79),证明其曾经从王*某处进3台“太阳雨”牌热水器,分别卖给王*(王*收其1500元)元、王**(王*收其1250元)、王**(王*收其1250元)。其从王*某处进货时,其与王*某均明知太阳能为假货的事实。同时王*丙对王*某进行了辨认。

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大约在2010年,当时还有家电补贴,其从王某某处以2000元的价格进货“太阳雨”牌太阳能,王某某给的是一步到位的价格,没说补贴的事。其把从王某某处购进的太阳雨太阳能卖给张*甲一台,是其儿子安装,还有一台好像卖给濉溪的事实。

13、证人王*和王**,证明其在许*赵集街上开店,2014年10月份,濉溪县肖庄的肖*要买太阳能,其让王*联系从王某某以处1250元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让王*安装的事实。

14、证人王*庚证言,证明其系“太阳雨”牌太阳能蒙城总经销,2008年当年王*某作为乡镇分销点从王*庚处进货,后来就不再从王*庚店内进货了,但其仍然销售该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在此期间总共去王*某店里查过四次,其中查获有假货三次,还有一次是在农户家查的,其和工商局的人被围攻了,后来就在路上查,每次都能在王*某的送货的车上查到假冒的太阳能,在查到王*某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的同时还查到假冒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的事实。

15、证人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和其提供的名片,证明其在小辛集乡吕望街上销售太阳能,2011年11月份,其从王某某处进货五台太阳能热水器,其中二台是“盛太”牌,三台是“太阳雨”牌并放在张*店内销售,后被三义工商所查获,“太阳雨”牌热水器每台1400元。杨某某提供了王某某的名片,同时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16、证人陈*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送两台“太阳雨”太阳能和两台“四季沐歌”太阳能给陈*抵账,作价4500元,后被张**和工商部门查获的事实。同时陈*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17、证人张*丙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张*丙系蒙城“四季沐歌”太阳能总代理,王某某不是该品牌太阳能热水器分销商,2014年7、8月份分销商电话联系张*丙板桥街上有人卖“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到现场发现陈*从王某某处进货两台“太阳雨”太阳能和两台“四季沐歌”太阳能,均为假冒商品的事实,张*丙也见到了王某某。张*丙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18、证人卢某某(曾用名卢甲)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至2013年间,其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进货4台“太阳雨”太阳能并卖给许*的赵*(王*)、卢**(刘**)、卢**(卢**)、宿县的谷**(价格1500元)。卢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19、证人王**和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左右其从王某某处以每台1350元的价格购进3台“太阳雨”太阳能,其中卖给许*的曹**1台。王*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20、证人卢*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以125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后卖给他人,都是其自己安装的。卢*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21、证人李**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李**从王某某店内以2200元、2600元的价格购买2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2、证人王**和卢某丁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09年12月份王**从王某某店内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3、证人黄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4月份黄某某从王某某店内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4、证人张某丁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4月份张某丁从王某某店内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张**某某进行了辨认。

25、证人张*戊证言、证人张**和辨认笔录、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张*戊从王某某店内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张**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26、证人王**、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8月份其岳父母家从王某某店内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作为陪嫁,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7、证人张*戊证言、证人张**和辨认笔录、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1年张*戊父亲张*从卢*店内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张*对卢*进行了辨认。

28、证人杨**和马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1年杨**从王某某店内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二人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29、证人毕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1年4月份毕某某从王某某店内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同时毕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30、证人王*壬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3年4月份王*壬从王*某店内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王*子安装。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1、证人王*癸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5、6月份王*癸从王*某店内以31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王*子安装。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同时王*癸对王*某进行辨认。

32、证人王**、李*乙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1年3、4月份王**从王*某店内以27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200cm*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3、证人王**、何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5月份王**从王*戊(王*戊从王*某处购买)店内以354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王**对王*戊进行辨认。

34、证人马*甲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10月份马*甲从王**(王**从王*某处购买)店内为其兄弟马**购买由王*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马*甲对王**予以辨认。

35、证人王**、赵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1年其从王某某店内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6、证人王**、邵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其从王某某店内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由“毛蛋”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7、证人王**、肖*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其从王某某(提供电话)店内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由王某某亲自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包括安装费、水管、节头、水塔和浴霸的费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同时肖*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38、证人张某某、王*巳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其从王*某店内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由王*某亲自安装1台20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张某某对王*某进行了辨认。

39、证人王*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其从卢*店内(卢*从王*某处进货)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0、证人王某丁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其从卢*店内(卢*从王某某处进货)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1、证人王**、李*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3、4月份其(提供王某某电话)从王某某店内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4年6月份其从王某某店内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包括安装费、水管、压力罐等。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赵**对王某某进行了辨认。

43、证人王英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4年3、4月份其(提供电话)从王某某店内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由王某某内弟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4、证人王*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其从王*某店内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由王*某内弟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5、证人赵某某和卢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9月份其从王某某店内以2450元(包括水塔和安装费)的价格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6、证人赵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1年9月份其从王某某店内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台20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7、证人王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其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8、证人李某某(其丈夫王*某)、王*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其从王*戊店内(王*戊从王*某处进货)以2000多元的价格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9、证人刘某某(其丈夫王*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其从王*戊店内(王*戊从王*某处进货)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刘*对王*戊进行了辨认。

50、证人唐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其从卢*店内(卢*从王某某处进货)分别以3200元、3400元的价格购买2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给二个儿子使用,唐**用的是18只管规格。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唐**对卢*进行了辨认。

51、证人刘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3月其从卢*店内(卢*从王某某处进货)以3700元的价格(包括安装费用)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同时刘某某对卢*(卢某某)进行辨认。

52、证人卢*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7月其从卢*店内(卢*从王某某处进货)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卢*某对卢*进行了辨认

53、证人张*甲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其从刘某某店内(刘某某从王某某处进货)以2000多元的价格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4、证人张某某(其丈夫孙某某)证言、照片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4月份其从王*戊店内(王*戊从王*某处进货)以约2400元价格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5、证人李某某(其丈夫曹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3月份其从王丁店内(王**某某处进货)以大约3000元的价格购买1台20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6、证人王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3年4月份其以2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王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57、证人王某某、卢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其父亲王某某,2013年6月份其以34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卢*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58、证人王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9月份其以2600(单太阳能价格)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王*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59、证人王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6月份其从卢甲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0、证人王*某(丈夫王*)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9月份其从以3600元的价格从王*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王**对王*某予以辨认。

61、证人刘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3月份其从以2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刘*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62、证人郭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5月份其儿子王某某以27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郭**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63、证人王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3年4月份其以24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王**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64、证人卢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8月份卢*以2000元的价格给其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

65、证人赵某某证言、照片、辨认笔录、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5、6月份其以2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店内购买并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赵**对王某某予以辨认。

66、证人王*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王**(王*妻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3月份其以3200元的价格从卢*处购买并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王**对卢*进行了辨认。

67、证人王**、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3月份其以3000元(包括装修费用)的价格从王**(小**)处购买并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8、证人王*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3月份其以3000元(包括水管)的价格从刘家法处购买并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9、证人王某某证言、照片、用户回访调查表和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3月份其以2000元的价格从王*(小*金华)处购买并安装1台18只管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经厂家鉴定该商品不是太阳**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太阳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70、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其在许疃镇赵集街经营“王*全能装潢总汇”店,在蒙城建材城开设“宏宇灯饰”店。从2008年前后销售“太阳雨”牌系列太阳能热水器,一般让其小孩舅王**安装,有时自己也安装。2011年其因销售假冒“太阳雨”热水器被工商部门处理过,是从山东那边进的货,山东的人直接送货到其店里。从2013年开始其还从合肥进过“太阳雨”太阳能,每台便宜三四百块钱,每次进货是通过振兴物流接货,物**司代收货款,其每次接货后就把物流单据放在车上,有的让其撕掉,怕被别人发现。真的太阳能18只管的1500-1600元每台,20只管的1700-1800元每台,其从合肥进货有一张货物运输凭证显示价格为约1200元每台。在2014年10月份只有合肥给其发货,后来单据上不再留电话,可能是怕被人看到。其还证明工商部门到振兴物**司查过假太阳能。其除了从合肥进过“太阳雨”太阳能外,还进过“四季牧歌”太阳能,上述太阳能均销售给赵集附近的人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销售金额每台假冒热水器价格包括辅助配件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实际单独太阳能价格大约为1800元,经查,部分购买者证实安装太阳能时的价格包括人工费、水管、水龙头、节头、压力罐和水塔等辅助配件的费用,有的还安装浴霸等,销售者最后收取的费用实际包含上述物品的费用,即公诉机关仅凭购买者证言指控的销售金额包括上述辅助材料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并非单独太阳能热水器的价格,因此对用户直接从被告人处购买的热水器价格认定为每台1800元,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关于杨某某从被告人处购买五台假冒注册商标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的指控,经查,杨某某证实其从被告人处购买五台太阳能热水器,但其中有两台是“盛太”牌而非“太阳雨”牌,被告人也证实其有销售“盛太”牌太阳能热水器,因此对该指控认定为三台。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仅销售36台太阳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用户和中间商能够明确证实从被告人处购买,并能够说出被告人的姓名、店名和店的位置,同时对被告人和其商店进行辨认,并能说明安装人员信息,因此对于购买者证实从被告人处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的事实予以认定,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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