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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许**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为期25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17.2个,其中一级达标7个,二级达标7个,三级达标4个,四级达标5个,五级达标1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为期25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17.2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陆续向本院缴交罚金共计人民币114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该犯未全额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缴纳收据、该犯原户籍所在地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龙海市*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账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许*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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