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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了(2012)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泉监减(2015)40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嘉奖,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罪犯赖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表现较为稳定,但其对原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但其仅缴交罚金1960元,绝大部分财产刑未缴纳,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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