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原告刘**与被告泌**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确山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张**、宋**、宋**、宋**与被告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华远龙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平县**民委员会与被告朱**、被告师朝和被告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与郑有书、华**、华**、华**、华金周及桐柏县**民委员会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原告镇平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