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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郑有书、华**、华**、华**、华金周及桐柏县**民委员会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与被申请人郑有书、华*、华*、华*、华金周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柏县*民委员会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二审判决错误,大堰*员会无权处分九组土地,申请人作为九组村民有权起诉,申请人与大*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与河南省桐柏县平氏镇大堰张村签订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桐柏县*民委员会在与被申请人所签合同未解除、未终止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期内又与申请人华*签订《大堰张村五叉沟林场拍卖承包经营合同》,将原承包给被申请人经营的土地,又承包给华*经营不妥。申请人如果认为大*村委无权处分九组土地,可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自己权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其他理由原判在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华金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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