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泌*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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