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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镇平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平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平县*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镇平县*村民委员会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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