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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甘*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周启友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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