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甘*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周启友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