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商*村民委员会、深圳市*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商*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洪修辞、被上诉人深圳市*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