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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国营桐**林场与被上诉人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国营桐*林场与被上诉人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申请再审称:原判确有错误,请求改判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毁坏林地,严重违反合同,未按约定对林地绿化和补植补种林木,严重违约。在他人毁坏林地、林木时,被申请人不管不问,没有及时向申请人报告,违约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营桐柏毛集林场所称被申请人王*毁坏林地,未按约定补种林木,现无相关证据证实。所提交的照片,不能有效证实是被申请人所为,且看出采石量也非短期内造成。所称他人毁坏林地被申请人未向其报告,亦无证据证实。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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