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湖北九*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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