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沅陵县马底驿乡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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