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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新**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肇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0)肇中法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己认定新*司因没有按陈*的要求建造生产自用房而未能依约履行该项义务,新*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对林地的交付期限、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陈*己于2007年5月27日签订《委托代管合同书》,同时缴纳了檀香种植费17400元和管理费3000元,新*司本应很快向陈*交付0.86亩的林地。但新*司一直没有向陈*交付承包林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陈*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陈*决定停止付款并无不当。(二)《关于丰溢园15座A房的处理意见》仅是陈*单方决定,且其中根本没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新*司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二审判决认定陈*与新*司就处理生产用房问题达成合意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新*司应向陈*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二审法院处理不当,现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决新*司支付陈*一审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3.新*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陈*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交付林地一节。根据新*司在一审提供的林地信息及檀香照片等证据,再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从未提出新*司没有履行种植、管理檀香林地的异议,足以认定新*司已依约为陈*种植、管理檀香的事实。因此,陈*以新*司未交付承包林地为由,诉请新*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

关于生产自用房一节。双方签订合同后,新*司已依约为陈*建设生产自用房,由于陈*对该房屋的结构不满意,认为所建房屋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之后双方就生产自用房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陈*还就此向新*司出具《关于丰溢园15座A房的处理意见》,该意见是双方对该问题的协商处理结果,是双方处理该纠纷的依据,现陈*主张新*司在建设生产自用房一节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陈*主张新*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二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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