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古丈*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通道侗族自治**联村民小组与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彭**、彭**与彭**、彭**、彭**等二十二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王*与鹤城区黄岩**周家村民小组、鹤城区黄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处田家村滕家垅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某某与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某食品办公室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沅陵县马底驿乡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潘**与新丰**维新村下车村民小组、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丰**有限公司,新丰县**民委员会与新丰县黄礤镇雪洞村中间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惠州南**有限公司、王**与新丰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韶关市曲**有限公司、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仁化县**民委员会与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