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古丈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古丈*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