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新丰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惠州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州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惠州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