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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金韶**基地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金韶**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关市金韶**基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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