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洛阳镇板长村*大谭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石子坪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乳源瑶族*村民委员会石子坪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源瑶族*村民委员会石子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乳源瑶族*村民委员会石子坪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