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郑*诉被告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郑*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郑*撤回对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范*、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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