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冯**与恩平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冯*、冯*旺诉被告恩平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8日,原告冯*、冯*旺以原告方*有部分承包人未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冯*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冯*、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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