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冯*、冯*旺诉被告恩平市*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8日,原告冯*、冯*旺以原告方*有部分承包人未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冯*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冯*、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陈华南与赖井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始兴**村小组与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乳源瑶族自治**石子坪村民小组与乳源瑶族自治**区管理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有与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山**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封开县白垢镇续岭村牛江一经济合作社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有限公司与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