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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封开县白垢镇续岭村牛江一经济合作社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封开县白垢镇续岭村牛江一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8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的规定,牛江一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将土地发包给该社村民,该社村民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流转的权利。被告李*于2008年3月21日与牛江一社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古*、菜渣、捞*)以及于同日与牛江一、*社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古*山),该社相应村民亦在上述两份合同上签名确认,视为该社相应村民同意转包相应的土地给被告李*。虽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牛江一社,但转包土地所得收益实际上由同意转包土地的相应村民收取,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一方为该社同意转包土地的相应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牛江一社同意转包土地的相应村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的诉讼主体应为原告的村民,牛江一社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封开县白垢镇续岭村牛江一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78元,已减半收取3339元,由原审法院退还。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东省封开县白垢镇续岭村牛*一经济合作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合同显示甲方牛*第一经济合作社(群众代表签名盖章)栏,所签14个名字均不是本人签名。上诉人的印章在前任社长退休后,交由村委会保管,该合同上上诉人的印章如何加盖,上诉人的村民不知情。上诉人及村委会均无涉案合同,上诉人起诉提供的合同是上诉人的村民多次逐级上访要求处理过程中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经将土地发包给其社村民,其社相应村民亦在涉案合同签名确认,视为相应村民同意转包给被上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林权证显示涉案山地林证所有人、权利人、林地使用权人均为上诉人,山地属集体所有,并没有分给农户作自留山,原审认定本案诉讼主体为上诉人的村民,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缺乏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是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超过审理期限,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两份《山地承包合同》第一条内容分别为“甲方同意,现将权属甲方的位于白垢镇续岭村委会牛江村古捞菜渣(音)捞粥山(土名)的山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同意,现将权属甲方共同享有的位于白垢镇续岭村委会牛江村古捞山(土名)的山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种植桉树”,上诉人作为涉案合同的甲方和甲方之一,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或变更该涉案合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的规定,《最*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原审审理时已被废止,原审法院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认为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诉讼主体应为原告的村民不当。上诉人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人民法院需要确定涉案合同的效力,而确定涉案合同效力首先需要确定合同主体对合同标的是否有处分权,即确定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是否有处分权。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处分的土地属其经济合作社所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权属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机关为人民政府,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应先向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申请确认土地权属,再根据行政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就承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查,原审法院对本案存在超过审理期限结案的不当情形,但不属发回重审或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法定事由。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广东省封开县白垢镇续岭村牛江一经济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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