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陈*元诉被告怀集县闸岗镇陈连村瑞堂经济合作社、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陈*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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