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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与黎庆材、孔**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与被告黎*、孔*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张*并非中国大陆居民,而是中国*。本院认为,原告张*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应为中国香港居民,本案应属重大涉外案件,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该移送肇庆*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肇庆*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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