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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刘**与梁**、莫**、开平市**民委员会流水桥经济合作社、梁豪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刘*与被申请人梁*、莫*、原审第三人开平市*民委员会流水桥经济合作社、原审第三人梁豪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6月5日送达邓*、刘*及其他当事人,本案已于2014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邓*、刘*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最迟应在2014年12月5日前提出。现邓*、刘*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刘*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当事人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邓*、刘*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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