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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州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广州新*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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