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广州新*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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