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凡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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