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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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