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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卜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本院下达(2015)北民初字第7275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后,在尚未移送前,原告白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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