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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我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在性格和生活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被告经常因琐事与我争吵并殴打我,甚至以自残方式威胁我,我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我于2015年11月1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一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因生活琐事原告找茬与我争吵,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家与我一起生活,我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愿与原告和好,要求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被告系初婚,原告系再婚,原告与其前夫生育一子唐,唐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原告回家与其一起生活,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愿与原告和好,要求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被告今后尚需继续努力改正不足之处,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感受到被告的诚心。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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